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改进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政管〔2015〕1号

  
日期:2015年02月13日  来源:县政务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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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改进升级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改进升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不断改进升级,加强新功能新模块研发,支持和保障全省行政审批更加高效便捷开展,促进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2013年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是指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行政审批软件、网上预审软件,行政审批网上大厅,全省乡(镇、街道)使用的便民服务中心软件、统计平台软件。

第三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的改进升级和新功能新模块的研发工作。

全省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站、点)和部门办事大厅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对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的改进升级和新功能新模块的研发提出建议、意见。

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根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委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的改进升级和新功能新模块的研发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站、点)应当及时收集、梳理和汇总进驻部门及其窗口对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省、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报送一次上述相关建议、意见。

省级部门办事大厅对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直接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报送,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

第六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定期对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等单位报送的问题、建议和意见进行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 改进升级和新功能新模块研发涉及的重大事项,交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研发。

第七条 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要求,按期完成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改进升级和新功能研发工作并交付使用,认真做好使用前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运行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中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数据准确真实,严禁擅自更改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数据。每月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报送系统保障和维护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升级改造和新功能新模块研发完成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组织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站、点)和部门及其办事大厅,对省电子外网运营中心审批软件改进升级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对其总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成立全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改进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政务服务管理指导处,负责收集改进升级需求建议、意见,组织实施验收测评及协调沟通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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