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进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劳动争议调解职能下放到部分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解培训和指导工作,让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在企业。二是依法仲裁阳光运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向社会及当事人公开服务承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坚持庭审人员公开、审理程序公开和仲裁结果公开,将仲裁活动置于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提高劳动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三是建立仲裁程序“绿色通道”。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裁、快结。做到5日内立案,45日内结案,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截止2016年上半年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65件。其中调解解决61件,仲裁裁决4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3%,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没有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力而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无超期结案现象,有效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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