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十四届第75次常委会议、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建设,根据《中共青神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奋力推进幸福美丽青神建设的决定》(青委发〔2018〕13号)、《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推进机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青委发〔2018〕14号)、《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推进椪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青委发〔2018〕16号)精神,结合青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以打造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为引领,以产业扶持为导向,推动机械、椪柑、三产、电子商务等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结构、优先发展,奋力建设全国机械产业发展特色县、中国知名椪柑之乡、天府旅游名县和西部知名电商县,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
对全县机械、椪柑、三产、电子商务等产业予以重点扶持。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社团、个体工商户和特定的扶持对象。
三、促进农业特色发展
(一)扶持标准果园建设。
1.新、旧柑橘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等物联网设施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2.老果园标准化改造,连片面积50亩以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连片面积10亩以上),采取了深挖改土培肥,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按15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3.新建标准果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连片面积10亩以上),采取了深挖改土培肥,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按1000元/亩标准,分2次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亩,第二年补助500元/亩。
(二)扶持椪柑销售。
4.扶持椪柑营销。每年评选线下线上椪柑“销售大王”不超过10人,其中,线下、线上销售各不超过5人。对线下销售1000吨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1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0.8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0.5万元。
(三)扶持品牌创建。
5.包装箱使用补助。使用统一印制的“眉山春橘·青神椪柑”包装,有溯源码,每个纸箱补助销售业主0.5元。
6.“三品”申报扶持。鼓励农业业主申报“三品”,对通过农业部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业主续报“三品”,对通过农业部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7.家庭农场示范扶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8.专合组织择优扶持。对从事椪柑、竹产业,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称号的农民专合组织,一次性补助1万元。
9.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椪柑、竹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扶持新品种选育。
10.对新培育柑桔类新品种,以县域内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种认定证书的,分别给予申报人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扶持椪柑加工。
11.对新投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运的柑桔类加工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七)支持招商引资。
12.支持项目招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次年起(含次年)的四年内,达到县经济开发区考核规定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目录或者符合我县重点发展产业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3.支持社会招商。全力推进以企招商、中介招商,对引进县外资金,建成投产并入规的生产企业,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10万元一次性补助;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20万元一次性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4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引进重大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补助。
14.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对成功盘活工业闲置资产的企业,完成资产合法过户手续,建成投产后,按成交确认价的3%一次性补助新入驻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规模以上生产性工业企业亩均年贡献额达到8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亩0.15万元生产性补助;亩均年贡献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亩0.2万元生产性补助。
(八)扶持转型升级。
16.工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竣工验收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票据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7.现有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环保、节能和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以票据为准)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扶持做强做大。
18.对每年生产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的工业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贡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9.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券商指导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14万元;完成挂牌上市全部流程,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105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县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县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4‰给予补助(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0.工业企业建设符合用地、建设规划审批要求的多层厂房,竣工验收投产后,对符合条件的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修建两层至三层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修建四层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21.着力解决机械工业原材料问题。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向县内机械制造业企业销售无增值税进项抵扣废旧金属用于生产,年成交量达到1万吨以上的(以买方企业单独核算的用量为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销售价格(不含税)的3.3%给予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物流补助。
(十)扶持科技创新。
22.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3.对新创省级及以上产学研联盟、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创建多个同一级别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补助。
24.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贯标”试点命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25.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每件专利给予企业8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围绕同一工业产品获得多项专利的,视其地方贡献大小,酌情给予补助。对获得涉外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该发明专利形成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规模后,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6.对新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认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7.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主导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分别给予参与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28.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9.对首次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14000环保标准,OHSA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助。
30.对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二级、三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4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3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促进三产蓬勃发展
(十一)扶持项目投资。
32.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康养服务、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33.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万元。对建筑企业在县外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产值,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二)扶持入规入统。
34.对当年新入库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对设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对每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35.对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完善的服务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按综合贡献大小排位,1名—3名按2万元/户/年的标准给予补助,4名—10名按1万元/户/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3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达2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三)扶持品牌创建。
36.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省级AAAAA级、AAAA级、AA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37.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企业6万元、4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38.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省级、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旅游商品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
39.对新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认证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四)扶持创先创优。
40.对获得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41.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国内、国(境)外参加各类大型会展会节活动的,分别给予企业0.2万元、0.4万元、0.6万元、1万元补助。
42.对组织游客到我县主要景区旅游的,根据游客电子行程单、景区门票、文旅部门抽查三合一认定结果,年度组织3000(含)至5000人的,按每人每日10元补助组织方,住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每日20元补助组织方;年度达到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日15元补助组织方,住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每日25元补助组织方,对单个组织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3.按投资、综合贡献、就业、创业创新等评选标准,每年评选10户先进服务业企业,按1万元/户给予补助。
(十五)扶持物流发展。
44.对业务量纳入青神区域统计,每年业务量达到30万件、50万件、100万件以上且增速达35%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六)扶持民宿发展。
45.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对新评为国家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业主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6.对参加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促进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十七)扶持创新创业。
47.新入驻天猫、京东等知名B2C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网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
48.新入驻速卖通、敦煌网等跨境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万美元以上的网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
49.新注册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公司,一次性补助1万元。
50.电商企业入驻青神创新创业孵化园企业中心,正常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入驻企业6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
(十八)扶持做大做强。
51.对每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52.跨境电商网店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3.电商企业建立B2C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2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5万元;电商企业建立B2B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2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20万元。
(十九)扶持品牌培育。
54.电商企业、商会、协会主导制定青神主要网销产品标准并获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市级或区域性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扶持创先创优。
55.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56.入选年度“青神县优秀电商企业”“青神县优秀电商人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附则
57.同一扶持对象当年同类扶持事项重复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考核、认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加强抽查监督。
58.凡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因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等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非法生产、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
59.本办法中农业类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业类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三产、电商类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6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17〕7号)同时废止。从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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