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精神,2017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在2016年人均不低于15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54号)规定,现将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第一档:个人缴费18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260元。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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