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今年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国家降费方案),对降低社保费率明确了具体政策、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为此,我省制定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2019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关系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关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自2015年以来,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结合实际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但总体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仍然较重,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随后,国务院出台了降费综合方案。根据该方案,我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实施办法》总体考虑是什么?
《实施办法》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基于国家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总要求,在政策总体框架内结合我省基金实际承受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分为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具体到降费减负的措施来看,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其中:去年已纳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去年未纳入但截止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按规定下调费率;阶段性降费期内,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这一规定,凡涉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险种均应按此执行。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模拟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761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631元,两者相差12870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8%。如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均以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60%)缴费,则全口径较小口径分别少缴1853元(其中企业单位1236元、职工个人617元,单位费率按16%、个人费率8%计算)和1544元(个体参保人员费率20%计算)。
同时,为尽可能减轻我省企业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我省缴费基数下限仍实行逐年过渡到国家规定的60%。即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恢复为60%;上限按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与国家要求一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19年至2021年,上下限分别为50%--300%、55%--300%、60%--300%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按此调整后,既能够减轻缴费困难人员的缴费负担,又能对缴费能力较强的人员通过多缴多得机制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待遇。
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缴费档次由各地确定。
四是稳定社保征收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已如期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为稳定缴费方式,《实施办法》明确: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同时,进一步强调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后,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
从我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现有结余看,总体上能够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性降低费率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降费并不意味着社保待遇的下降。为此,《实施办法》专门强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也就是说,今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这项参数(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参数),仍然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保障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国家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来提高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如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目前我省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
五、《实施办法》实施后有哪些积极效果?
《实施办法》将惠及全省37.3万户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效果可期,预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积极效果:
一是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这次养老保险既降费率,又降费基,减负力度较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我省之前已实施的阶段性降至19%政策,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目前的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相比力度明显加大。这将极大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我省企业提升竞争力。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我省大幅缩小了与东部沿海部分省市费率差距,这将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未来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四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所以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六、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四部门将认真贯彻社保降费减负总体精神及要求,全力以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努力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近期,省级有关部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二是开展调研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市(州)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落实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采取措施帮助地方消化降费新增缺口,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同时,多措并举开源节流,加强基金监管,加大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风险。
四是优化经办服务。全省社保经办部门将加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力度,拓展线上、线下参保缴费方式,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完善社保体系,为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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