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渔民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渔船航行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渔业船舶管理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是指专门从事鱼类捕捞、养殖和为渔业生产辅助服务的船只。
二、渔业船只必须持证上岗。所有渔业船必须具备三证,三证齐全,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三、严格执行“七不准、两必须”。“七不准”:不准“三无(无登记证、无检验证、无捕捞许可证)船只”航行;不准无证(驾驶证)驾船;不准载客;不准超载;不准大风、大雨作业;不准酒后作业;不准无救生设施航行。“两必须”:作业人员必须一人一件救生衣;作业时救生衣必须穿在身上。
四、严格执行做业人数。三板渔船只准一人作业,五板渔船只准二人作业,机动渔船按登记证核准作业人数内作业。
五、严格执行做业范围。渔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航行作业,捕捞船只不得超越作业范围进行捕捞。
六、严格执行做业时间。严禁在禁渔期内、封渡停航时作业。
七、严禁违规作业。所有渔业船只不得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和禁渔期捕捞的。所有渔网必须在四公分以上。
八、渔业船只证照进行动态管理办法
(一)、办证条件
1、全县按照省水产局审核的76艘渔业船舶进行管理,低于76艘渔业船只后进行增补。
2、新增和更换渔业船舶必须到水产渔政站进行审批、具有正规船厂的设计图纸和出厂合格证。
3、新增渔业船只必须是大五板以上。
(二)、取缔条件
1、满60周岁以后直接取缔证照
2、凡是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和禁渔期捕捞的,在证据确凿条许下发生一次直接取缔证照。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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