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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公 告

  
日期:2017年02月21日  来源:县农牧局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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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炸鱼、毒鱼、电烧鱼。坚决禁止渔桩、渔箭、跳鱼船、火堂、栏河栅、小滚钩、四公分以下鱼网等有害鱼具及鱼鹰下河作业。

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24时止为我县天然水域鱼类自然增殖禁捕期。禁捕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捕鱼、采卵、捞苗。

三、禁捕期间,我县城区、乡(镇)市场一律禁止出售河鱼,单位和个人不得购销江河鱼虾。

四、严禁无证捕鱼,渔民必须持证作业,并应在4月30日前到县水产渔政站办理捕捞许可证和年度签转手续,逾期均以无证捕鱼论处。

五、严禁渔船载人载货、舢板渔船只准一人作业,五板渔船只准二人作业,外地渔船来我县捕鱼应征得县水产渔政站同意后方能作业。

六、严禁无证经营鱼苗,鱼种。鱼苗专业户必须在4月30日前持苗种经营许可证到县水产渔政站办理年度签转手续,严禁出售假苗、病苗、劣苗。外地来我县出售鱼种,应先与县水产渔政站联系,经检查合格同意后,方能出售。

七、我县全民、集体和个人养殖水面,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严禁偷捕、哄抢、破坏他人养殖水产品和养殖设施。

八、保护水产资源,人人有责。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渔具、罚款等处理,对拒绝和阻碍渔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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