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项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1 |
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2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
|
3 |
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 |
4 |
出具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
|
5 |
出具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6 |
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
7 |
出具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
8 |
出具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
9 |
发改局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 |
10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
11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
|
12 |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
13 |
自然资源局 |
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 |
县级发采矿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
14 |
编制土地估价报告 |
建设用地审查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
15 |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边界定桩放线报告 |
建设用地审查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国土〔建〕字第20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
16 |
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测量成果 |
建设用地审查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国土〔建〕字第20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
17 |
编制土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
建设用地审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
18 |
出具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成果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
|
1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许可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国土〔建〕字第20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
2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采矿许可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国土〔建〕字第20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
21 |
勘测定界图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
临时用地审批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审批 |
||||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
22 |
地质灾害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
|
23 |
不动产权籍调查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
|||
24 |
采矿权抵押评估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时,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
|
25 |
划定矿区范围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
26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
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
27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条 |
|
28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29 |
生态环境局 |
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31 |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 |
|
32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
|
33 |
辐射监测 |
辐射安全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
34 |
住建局 |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5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修改方案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6 |
编制镇、乡、村规划方案 |
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外)镇、乡、村规划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7 |
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请照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8 |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9 |
制作公示版面 |
提出规划条件(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0 |
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 |
|
41 |
地勘报告 |
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
42 |
总平面规划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
||
43 |
有满足施工需要并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用地红线图) |
燃气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44 |
出具技术安全意见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45 |
房产测绘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免交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
||||
开具商品房维修资金楼幢交存证明 |
||||
46 |
项目审计报告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使用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使用 |
||||
47 |
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复验 |
建筑节能核实认可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3.3.3: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
|
48 |
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 |
建筑节能核实认可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3.2.5: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外保温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测报告。 |
|
49 |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
50 |
工程安全方案及专家评审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
51 |
地质勘察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八条:……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 |
|
52 |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论证咨询报告(建设项目报审通过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
||||
53 |
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54 |
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意见书)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55 |
林业园林局 |
现状修测地形图 |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
56 |
项目总平面图、绿化设计图、效果图(含CAD)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
|
57 |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绿化种植设计图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
|
58 |
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用地红线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
|
5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
在防护林内采石、采沙、取土许可 |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10公顷以下林地)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60 |
综合执法局 |
拟拆除设施的现状图; 拟新建设施的设计图; |
更换、迁移、封闭和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61 |
交通局 |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客货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及审验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
客货运输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
||||
62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
63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
64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
65 |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
66 |
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编制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许可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
67 |
出具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68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五条、第六条 |
|
69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注册及服务薄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9号)第二十二条 |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70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
71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
道路运输证配发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
|
72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运输部令第17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73 |
水利局 |
水质、水量检测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74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
|
75 |
水源勘探、开凿或更新水井设计说明 |
水源勘探、开凿或更新水井的审批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
|
76 |
编制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
77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国务院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
||
78 |
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79 |
编制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
80 |
编制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
|
81 |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
||
82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
||
83 |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4 |
编制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5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
86 |
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7 |
库区地形及工程平面图水库设计说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国务院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
|
88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
|
89 |
占用补偿方案评定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八条。 |
|
90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
9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
《水法》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认证报告编制导则》; |
|
92 |
取水、退水监测 |
取水许可 |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
93 |
农业农村局 |
验资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94 |
财政局 |
验资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
|||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
|||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 |
|||
95 |
财务审计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占有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
|||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保值增值确认) |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
|||
96 |
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
|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注销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
97 |
资产评估 |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
|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
98 |
增资审计报告 |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
|
99 |
国有资产评估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
|
100 |
卫健局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101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
102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6.5 |
||
103 |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
10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05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
106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107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
|||
10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 |
||
109 |
设置医疗机构及执业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
|
11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
111 |
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七条 |
|
112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
|
113 |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
114 |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 |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
115 |
市场监管局 |
验资报告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9年8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16 |
评估报告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
117 |
应急管理局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
118 |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
119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
120 |
文广旅局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121 |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122 |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
123 |
人社局 |
编制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 |
124 |
编制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