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生态环境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德恩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

眉青环法不予处罚字〔2024〕1号

  
日期:2024年09月11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分享: 

当事人:四川德恩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BL5NQ5U

法定代表人:周某华 身份证号码:53220119********3X

地址: 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鑫元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7日,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的X射线实时成像监测系统已搭建框架,没有安装射线源,没有办理X射线实时成像监测系统的相关环保手续及批复。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说明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建设项目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综合考虑你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八)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下一条:关于青神振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