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 药 罚[2018] 17号
2. 处罚名称: 青神光明诊所使用劣药“氧(O?)”(批号:170419)案
3. 处罚级别: 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4.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5. 处罚事由: 青神光明诊所使用劣药“氧(O?)”(批号:170419)案
6.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神光明诊所
7. 行政相对人代码-1: 92511425NA67D3E61U
8.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511130****0020
9. 法定代表人名称:廖素芬
10. 处罚结果: 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11.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月2日
12. 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地方编码:511425
14. 当前状态:正常
15. 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光明诊所使用劣药“氧(O?)”(批号:170419)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神德麦盛生活超市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