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神石头坡酒厂未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案的处罚决定

  
日期:2018年07月18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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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8〕8号

2.处罚名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未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6.处罚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石头坡酒厂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25MA658L10XH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61993xxxx3428

13.法定代表人姓名:何玲瑶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8/7/16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眉山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青神玖店未凭处方销售”盐酸贝那普利片”等2种处方药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关于对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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