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中龙泉酒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罚决定

  
日期:2017年11月29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分享: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7〕23号

2.处罚名称: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6.处罚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中龙泉酒厂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5QHQ9XK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61990xxxx3412

13.法定代表人姓名:何茂铭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1/13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石头坡酒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万鸿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