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妆罚[2017] 07号
2.处罚名称:刘玉芬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OSP.亮泽定型啫喱膏”(EXP:2016.02.01)等两种化妆品案
3.处罚级别:警告、没收违法化妆品
4.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化妆品
5.处罚事由:刘玉芬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OSP.亮泽定型啫喱膏”(EXP:2016.02.01)等两种化妆品
6.行政相对人名称:刘玉芬
7.行政相对人代码-1:511425600072510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9.法定代表人名称:刘玉芬
10.处罚结果:警告、没收违法化妆品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11月15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三商化妆品店销售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的化妆品“九朵云马油霜”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对廖志斌使用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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