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质监眉青罚字[2017]13号
2.处罚名称:对涂容梅使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洗涤用品行为的处罚
3.处罚类别1:责令停止使用。
4.处罚类别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使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洗涤用品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行政相对人名称:涂容梅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511425600066538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0648
13.法定代表人姓名:涂容梅
14.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1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8/29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