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质监眉青罚字[2017]15号
2.处罚名称:对陈虹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3.处罚类别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4.处罚类别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处罚事由: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行政相对人名称:陈虹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37
07Q6P。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1******9044
13.法定代表人姓名:沈建华
14.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护腰103盒,外包装盒40个;罚款15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9/18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观金水厂生产经营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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