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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年07月11日  来源:县社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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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征收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已公布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520元,按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收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申报缴费;个体参保人员,由参保人申报缴费。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必须同时申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之前申报当月的人员增减表。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申报,最低按3026.00元,最高按15130.00元确定。对于工资收入水平未达到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60%之间如实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19%,个人8%)。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2015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分七个档次确定,七个档次全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4841.64元(40%);6051.96元(50%);7262.40元(60%);8472.84元(70%);9683.16元(80%);10893.60元(90%);12104.04元(100%)。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全市参保人员2016年度缴费时间从8月1日起,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6年12月20日。

(三)2016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60520.00元核定。

(四)2016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60520.00元核定。

三、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016年度,我县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按3026.00元,最高按15130.00元确定。其中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其参保单位类别予以确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

青神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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