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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信息公开

  
日期:2017年12月18日  来源: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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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7日与4家省控一下企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企业名单分别是四川赞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德恩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四川丹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主要目标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一)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隐患。

1.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点对生产区、原材料及废物堆存区、储放区、转运区开展排查。

2.制定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方案。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自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具体整改措施、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整改措施可包括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如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并作为本责任书的附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3.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自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二)防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土壤。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摸底调查,根据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可能的污染物排放等,确定监测指标。

(三)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四)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

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严格危险废物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

完善本公司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污染相关内容。自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要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方案。

(六)防止污染地块污染扩散。

企业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对调查发现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的,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风险管控措施原则上应当在调查发现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等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七)防止治理与修复工程二次污染。

企业对污染土壤开展治理与修复的,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转运等造成二次污染。

三、青神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企业执行本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青神县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各保存一份。

上一条: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赞宇科技有限公司土壤环境质量初步调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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