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省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省外经贸企业发展,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7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一)支持在我省注册的纳入国际产能合作“111工程”和“一带一路”“251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企业(包括在川央企)。鼓励企业从传统的工程建设延伸到设计咨询总承包、运营维护、后期管理等高附加值领域,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和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引导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在境外开展研发、并购、设计、建设、装配制造、售后服务、渠道建设等境外投资业务,促进国内企业和国外项目产业互动,获取境内企业发展所需资源和先进技术,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跨国经营水平和能力。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前期进行的境外项目咨询、勘测调查、规划编制等;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时进行的项目经营拓展;承建境外工程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对外投资项目开展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业务投保1年及以上的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中取得贷款或项目融资用于境外项目等。
(二)支持在我省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及跨境电商集聚示范区的运营机构。培育一批交易规模较大、增速较快、国际市场广泛的平台和应用企业,培育一批服务内容全面、服务对象优质的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完善、集聚效应明显、孵化功能较强的跨境电商集聚区。具体支持内容包括:
1.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快递、线上线下平台和门店过程中的功能提升、市场拓展、运营维护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中建设物流体系、跨境支付服务以及建设、租赁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和海外仓。
2.支持跨境电商集聚示范区的运营机构为企业提供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信息共享、现代物流、市场开拓和营销以及线上“单一窗口”等业务服务。
(三)支持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在国(境)外建立海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或利用已建成的海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积极发展客户,寻找国际贸易机会,建立自有营销渠道。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建外经贸企业海外仓储设施、商品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等。
(四)支持在我省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涉及鼓励类制造业类项目、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项目、培育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发挥利用外资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具体支持内容包括:项目经营拓展、项目研发及提升就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等。
(五)支持在四川自贸试验区范围注册登记的机构围绕自贸试验区发展开展的提升综合管理能力项目、促进贸易便利化项目、拓展服务和贸易平台功能项目,以及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课题研究项目。具体支持内容包括:
1.支持自贸区辖区内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应用,统计运行监测、综合执法体系所建立的大数据平台应用、远程审批、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应用;支持加快四川自贸试验区货物通关建设,简化货物查验程序,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运用平台开展大数据处理,提升通关效率;支持推进进口商品国际中心、专业(行业、国别)国际贸易展示交易中心、特定区域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设。
2.为实现四川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针对“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行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协同开放示范区”等重大改革领域开展课题研究。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详见各类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两部门公章的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汇总表。
3.项目单位申请材料,包括实施项目情况(含项目投入总额、费用总额及其他能反映项目绩效的资料)等。
4.项目单位承诺书。
各类项目对应的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后申报指南。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所有企业、单位均按照属地原则(企业注册所在地)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将辖区内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于2017年3月13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各扩权县(市)应抄送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日期截止后,不接受申报资料修改和增补。
(三)所有申报项目在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文件统一A4纸打印装订成册,封面加盖申报单位鲜章、有资料目录)的同时,必须同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网络申报(具体流程见附件6),并确保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申报日期截止后网络申报系统自动关闭。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网络申报的项目将不纳入参评范围。
(四)各市(州)、扩权县(市)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严格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且对项目承办企业在“四川企业信用网”查询中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资金,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五)财政厅、商务厅对各地申报项目先行组织材料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所有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财政厅、商务厅将根据各地历年相关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绩效情况,结合评审结果和资金规模大小,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金额,并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
附件:1.国际产能合作“111”和“一带一路”251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2.跨境电商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3.海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指南
4.重大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5.自贸区建设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6.网络申报流程
联系人及电话:
省商务厅:财务处艾明月028-83233299
省财政厅:经建处刘雅丽028-866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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