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当罚〔2017〕31号。
2.处罚名称:涂慧(青神县珍奶据点饮品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3.处罚类别1:没收超保质期食品。
4.处罚类别2:罚款人民币500元。
5.处罚事由: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
7.行政相对人名称:涂慧(青神县珍奶据点饮品店)。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6********0620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没收超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5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1/6。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邹宇(青神县茶物语豪大大快餐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涂慧(青神县珍奶据点饮品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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