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万鸿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日期:2017年11月29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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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7〕13号

2.处罚名称: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万鸿酒厂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70914604-X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80xxxx341X

13.法定代表人姓名:何良军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05/31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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