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吴劲松涉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来源:自然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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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自然资罚〔2021〕9号

2.处罚名称: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建的处罚

3.处罚类别:罚款

4.处罚事由: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建

5.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6.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劲松

7.处罚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8.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5901.6元

9.处罚决定日期:2021.7.30

10.处罚机关: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11.地方编码:511425

12.当前状态:正常

13.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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