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瑞蕊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7KXYX94L
法定代表人:詹某身份证号码:51100219********1X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西龙镇龙凤新区安置点4号附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9日,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青竹街道线索反馈,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瑞蕊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又于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四川瑞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监测报告【青环检水字(2024)第48号】、养殖废水外排监控视频、法人授权委托书、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相关环评报告复印件、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四川瑞蕊养殖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公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617500.00元(大写:陆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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