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销售劣药“山银花”(批号:161101)的处罚决定

  
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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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7]24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销售劣药“山银花”(批号:161101)案

3.处罚级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销售劣药“山银花”(批号:161101)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91511425MA62J5U75E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1122****2047

9.法定代表人名称:郑艳

10.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10月11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对青神县东成医院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的处罚

下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销售劣药“吴茱萸”(批号:161102)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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