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李小均(青神县小均冒菜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处罚决定

  
日期:2017年10月24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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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当罚〔2017〕22号。

2.处罚名称:李小均(青神县小均冒菜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3.处罚类别1:罚款人民币500元。

4.处罚类别2:无。

5.处罚事由: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

7.行政相对人名称:李小均(青神县小均冒菜馆)。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511425600096990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510921********1414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0/20。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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