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7] 21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海棠药堂同康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脉血康胶囊”等药品案
3.处罚级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青神县海棠药堂同康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脉血康胶囊”等药品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海棠药堂同康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92511425MA630FTB6C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142431****7211
9.法定代表人名称:任贵平
10.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10月17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九方冷冻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衡安堂大药房经营药品时未经核准私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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