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当罚〔2017〕26号。
2.处罚名称:汪群芳(青神县瑞峰群芳饭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3.处罚类别1:没收超保质期食品。
4.处罚类别2:罚款人民币500元。
5.处罚事由: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
7.行政相对人名称:汪群芳(青神县瑞峰群芳饭店)。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02********3860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没收超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5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1/8。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汪群芳(青神县瑞峰群芳饭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陈秀英(青神大桥包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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