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当罚〔2017〕37号。
2.处罚名称:钟翼(青神县竹韵人家餐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3.处罚类别1:没收超保质期食品。
4.处罚类别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5.处罚事由: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7.行政相对人名称:钟翼(青神县竹韵人家餐馆)。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6********0012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没收超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1/9。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钟翼(青神县竹韵人家餐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吴德会(青神县上下玖奶茶经营部)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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