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工商眉青处字[2017]17号
2.处罚名称:对张思思无照从事铝合金加工及销售行为的处罚
3.处罚类别1: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4.处罚类别2: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5.处罚事由:无照从事铝合金加工及销售
6.处罚依据: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行政相对人名称:张思思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9/19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下一条:对何伦使用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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