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观金水厂生产经营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处罚决定

  
日期:2017年11月29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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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7〕21号

2.处罚名称: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生产经营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观金水厂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66742769-4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31989xxxx003X

13.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山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1/06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万鸿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对陈虹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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