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8] 02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康福堂大药房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川明参”案
3.处罚级别: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4.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青神县康福堂大药房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川明参”案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康福堂大药房
7.行政相对人代码-1:93511425MA6337W85Y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511126****1525
9.法定代表人名称:王芳琴
10.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11.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2月8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16.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圣丹大药房观金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愈创罂粟待因片”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黑龙镇鸿化村卫生室使用劣药“复方黄连素片”(有效期至2017年5月)等3种劣药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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