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8]10号
2.处罚名称:周洪英(身份证:511112****3587)、朱志华(身份证:511124****3224)销售假药案
3.处罚级别: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4.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5.处罚事由:周洪英(身份证:511112****3587)、朱志华(身份证:511124****3224)销售假药案
6.行政相对人名称:无
7.行政相对人代码-1:无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2****3587 511124****3224
9.法定代表人名称:无
10.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11.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7月10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杨盛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眉山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青神玖店未凭处方销售”盐酸贝那普利片”等2种处方药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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