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青神正本清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9年01月28日  来源:青神县环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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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环罚〔2018〕30号

青神正本清源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425MA686TUM8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敏,身份证号码:512930197510162634,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文化街30号附244号。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竹木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手续,未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8〕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听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北分社户名:青神县财政局专户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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