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县建设全省人才工作先行区,为各类来青人才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不断提升人才服务品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委组织部草拟了《青神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18:00止。
中共青神县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28-38862092;
联系人:唐恒 联系电话::1528964709;
通讯地址:青神县大西街8号。
青神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建设全省人才工作先行区,为各类来青人才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不断提升人才服务品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含人才之家,下同)是为我县引进的各行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配套建设人才之家,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集休闲、交流等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三条青神县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服务至上、可租可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管理使用、租房补助、房源分配等工作的核查和发放。
第五条事业单位(含县属国有企业)引进的人才,由县人社局牵头审核与人才评价。企业引进的人才,分别由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园区管委会牵头审核和人才评价。急需紧缺选调生(研究生)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审核和人才评价。
第六条青发展集团负责人才公寓租售及后期运行维护、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协助人才完成公寓交易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章租购方式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购方式坚持租赁与购买相结合,包括单租、单购、先租后购三种方式。
第九条单租方式是指符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承租人自行支付租金,租金由运营单位收取。县委人才办按市场租金价格给予承租人全额租金补贴。
第十条单购方式是指符合人才公寓购买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对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公寓交易价格高于青发展集团购进时市场价格部分,由县委人才办按不高于交易时市场价格给予人才差额部分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先租后购方式是指在人才在公寓租赁期内有购买人才公寓意愿的,遵照“单购方式”享受待遇及履行要求,终止租金补助。
第十二条对符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但因人才公寓房源不足自行在外租房的,由县委人才办按不高于市场实际租金价格给予承租人50%租金补贴。
第四章 人才公寓租购申请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青神县域范围内无住房,且未享受单位公租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购人才公寓:
(一)我县引进的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
(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基层选调生、急需紧缺选调生;
(三)柔性引进在青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专家和经“一事一议”审定的特殊高层次人才;
(四)上一年度在青项目投资额度或在青纳税额度排名全县前10的企业,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给予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暂不在申请租购人才公寓的范围:
(一)公开考试招录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二)公开考试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我县评选表扬的“杰出人才奖”“杰出人才提名奖”等本土人才;
第十三条所规定第一款、第二款所述人才在青超过5年的,原则上暂不在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范围,可按相关要求购买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购资格审查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创新人才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具有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二)第十三条所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具有人才公寓购买资格。
第五章人才公寓租购流程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购程序包括本人申请、部门审核、考核评价、房源锁定、签约入住或购买入住,由县委人才办集中定期统筹。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遵循市场化运行原则,租金调整由青发展集团提出,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对租赁期内在青神购买住房的,应当在交房(按购房合同所注时间为准)后的6个月内办理人才公寓退租手续、6个月后暂停租金补助。由于辞职、疾病等原因调离青神,人才购房补贴等待遇按月(5年为期)折算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青发展集团应与人才公寓租购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租房或购房合同,就租金或销售价格、维修基金缴存、房屋使用管理、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租房或购房合同应适用市场化运行方式,相关事宜由租赁双方、买卖双方协商。
第六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二十条青发展集团负责人才公寓筹措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以及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筹建数量。县委人才办对青发展集团人才公寓投入资金根据情况进行补贴,补贴主要用于解决人才公寓投入资金实际产生的利息、税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及时配合向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网络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自觉履行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对所居住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擅自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退租时,按已登记的配套设施,逐一核对,人为的严重损坏照价赔偿,承租人用人单位连带承担。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入住前必须签订本人居住使用承诺书,承诺人才公寓为本人入住(配偶、子女可同住)。人才公寓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的,由青发展集团及时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租赁资格的;
(三)被取消人才资格的;
(四)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3个月以上的;
(六)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八)所在单位与承租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九)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严重行为。
承租人因上述情形终止租赁合同的,取消承租人申请资格,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协助青发展集团办理退租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青发展集团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定期走访核实人才公寓入住情况,一旦发现承租人将人才公寓违规转租、出借、合租、闲置、毁损的,及时报县委人才办,青发展集团收回人才公寓。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动态监管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资格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才公寓运行维护、对青发展集团补贴、人才租金补贴等费用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青神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附件
青神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姓名 |
性 别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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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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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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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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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青工作 起止时间 |
申请入住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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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寓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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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合租人 |
合租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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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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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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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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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意见(县委人才办):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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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发展集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上一条:中共青神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青神县支持医疗卫生人才引进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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