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15年06月17日  来源:县文广新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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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增强广播电视播出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响应、处置能力,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属地管理。在各级党委、政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本预案的要求,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及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

(3)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播出、监测及相关单位应随时保证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4)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各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运行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相关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切实担负起领导、指挥和处置责任,既要职责分明,又要团结协作,坚决杜绝出现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

1.3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3号)

(2)广电总局转发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743号)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2号)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5)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533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故,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支援配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1)青神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县文广新局牵头成立青神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局长担任总指挥,由主管安全播出的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县局广播影视股、县广播电视台、县广电网络公司等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涉及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协调,对区域性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在安全播出应急事件响应和处置上,负责与有关县级部门进行协调和联系;对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青神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广播电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协调,承担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安全播出值班室

县文广新局安全播出值班室设在广播影视股,保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有情况能够随时报告上级机关;承担县文广新局安全播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指挥部

负责县广播电视台系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台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指挥、决策、协调和报告工作。

(5)县网络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

负责全县有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指挥、决策、协调和报告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当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涉及的相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预案正确处理已经出现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同时迅速、及时报告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并与市广电安全播出指挥部保持业务联系,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局主要负责同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直接报告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县委领导和市文广新局。

2.3青神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2.4安全播出相关单位职责

(1)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系统内、外各播出机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2)系统内各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广电系统内计财、保卫、物业管理等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通信等保障和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必要的资金资源等,维持安全稳定的播出运行环境,提供可靠的通信手段和供水、供电、消防等基础设施保障。

(3)电力部门: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4)市政部门: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将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施工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

(5)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广电部门可能影响广播电视光缆、有线传输的施工计划,同时提交有关施工路线图纸,获得广电部门认可后,在广电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危害信息的收集

3.1.1收集危害信息的收集的必要性

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程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1.2主要收集方式和渠道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与县防邪办公室、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境内外信息动态,及时做好防范工作;各级监测单位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发现播出问题及时通知有关播出单位进行处置,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气象、水文、海洋、地震等部门对当地灾害性情况的预报。

3.1.3危害信息的处理

各级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及时汇总、分析、跟踪各级广电机构、值班电话或投诉受理中心收到的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举报信息,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给青神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3.2预警预防

3.2.1预防警戒工作。

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各安全播出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预防警戒工作,强化各项预防和保障措施。

3.2.2预防信息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值班室要及时汇总各类预警预报信息,根据上级指示,向有关单位通报,提前做好防御准备。各地监测单位及时提供监测异态情况,各播出单位在完善本台监测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观众投诉体系实现对播出异态的及早发现和处置。

3.2.3组织准备工作

各级广电部门要落实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加强人员队伍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

3.2.4技术保障工作。

各播出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确定突发事件防范的系统保障等级,加强播出、传输、监测等安全播出技术保障工作,保证安全播出系统设施工作状态的稳定可靠,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不间断 、高质量的播出与覆盖,确保各项应对措施全面有效。

3.2.5资源准备工作。

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根据预警信息,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调配自身管理权限内储备的应急播出资源,如有需要可向系统内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为有效应对危及全市广播电视传送与覆盖、局部地区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等重大突发事件,各播出单位应做好应急播出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应急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送设备,用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应急播出与覆盖。

3.2.6供电保障工作。

重要播出单位和部门在充分保障正常播出供电的同时,应配备发电机、不间断电源(UPS)等应急供电设备,并确保应急供电设备启动、切换、运行的可靠有效。

3.2.7通信保障工作。

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和各播出相关单位要有效利用各种通信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监测信息反馈和调度指挥指令下达的及时畅通。

3.2.8应急行动。

发生应急事件(包括预警信息)或接到上级有关预防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通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可由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直接采取必要行动,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

4.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以下各级突发事件时,均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单位均应服从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含)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或40%—80%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或省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省范围的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省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部分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大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5.应急报告

5.1应急报告的主要类型

发生下列事件后,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在向当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送上一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者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

事发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行政部门应于事发后逐级上报事件书面材料。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项内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事发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行政部门于事发后20小时内报告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24小时内报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播出指挥部。

5.2应急报告的处置

接到报告的地方广电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县局要及时向市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

5.3越级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传输的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广电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5.4保密原则

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漏。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6.1.1响应程序的启动

各级广播电视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并及时报告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再由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向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6.1.2请示与批复

当出现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部门要遵照应急报告的程序和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重大问题须紧急请示的,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请示给予及时批复。

6.1.3应急处置准备

应急预案启动前,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1.4应急预案指挥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所在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6.2应急预案处置原则

6.2.1Ⅰ级突发事件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A、适时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督察和决策。

(2)相关播出单位

A、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B、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C、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

D、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宣传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6.2.2Ⅱ级突发事件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和地方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A、适时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督察和决策。

(2)相关播出单位

A、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B、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协助应急处置和防范;

C、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宣传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6.2.3Ⅲ级突发事件

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加强监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在用设备、设施保证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A、根据需要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督察。

(2)相关播出单位

A、争取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必要支持;

B、采取其他必需的应急措施。

6.2.4相关单位配合

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广电相关单位应当:

(1)接到县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3)按需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给予全力配合和支持;

(5)采取其他必要的支援措施。

6.3信息发布

6.3.1信息保密

接到应急信息通报的部门(单位)应根据信息发布要求和进一步发布的必要性,以适当的渠道向下级部门或相关单位通报应急信息。应急信息的发布应明确发布范围和密级,保密信息的发布和转发要严格遵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6.3.2公众告知

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由广电行政部门授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紧急情况下的报警信息、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6.3.3国家紧急状态

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有关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各种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国家紧急报警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畅通。

6.3.4地区紧急状态

在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相应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确保紧急状态区域内广播电视的播出与覆盖。

7.后期处置和评估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失、恢复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结果,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恢复的措施,并要求相关播出单位对类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

7.1评估机构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对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惩戒处理。

7.2公众说明

评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公共影响的,需采用适当方式向特定区域的群众作说明解释工作,消除或减小不良影响。

7.3应急征用

应急征用的资源、设施、设备等,事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通过协商以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

7.4保险

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如果造成人员、设备、设施等损失,由相关单位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进行索赔。

8.应急保障

8.1应急预案

8.1.1制定原则

应急预案是应急响应的依据,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地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各级播出单位、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和监测机构要根据安全播出的实际需要全面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播出应急操作预案。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具体、责任明确。预案制定后须经过实际操作验证,确保实施有效。

8.1.2实施和修订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播出单位分类分级的保障要求,保证广播电视应急设施、设备、资源的储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应急防范技能培训,积极对公众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及全社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相关资源依法调用或征用。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8.2资源及技术保障

8.2.1建立资源数据库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播出资源配置状况,建立规范的资源数据库,利用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手段保证各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

8.2.2市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重要播出系统的关键设备需有可靠的热备份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自动报警和切换。

8.2.3电台、电视台

各级电台、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8.2.4光缆干线网络

承担重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市级光缆干线网应具备有效应对线路中断等突发事件的技术防护及快速恢复措施。

8.2.5有线电视网络前端

县级(含)以上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必须保证具备两种(含)以上中央电视台一套、省电视台一套节目源。

8.2.6主要播出单位

各级重要播出单位根据播出需要建立备品备件库,并具备必要的测试工具和仪器。

8.2.7有线网络公司

有线网络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检人员和专用车辆及抢修工具、仪器。

8.3监测手段保障

8.3.1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对重要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

8.3.2电台、电视台

各级电台、电视台应设专人监听、监看本台播出节目。

8.3.3播出单位

各播出单位应对本单位节目播出系统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测,具备节目出口监测能力。

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补救。

8.3.4有线电视前端

县级有线电视网络前端机房应具备有效的信号源监测和快速切换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因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8.4通信保障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必须建立所辖区域的预警发布和调度指挥系统,并确保与上级指挥部门的联络畅通。

8.4.1播出单位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机房必须具备一台以上国内直拨电话。

8.4.2相关单位

各级广电系统相关单位应根据市文广新局的要求定期对办公机要网专用计算机进行维护,同时确保预警发布系统、专线电话、业务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办公机要网、预警设备有暂时无法恢复的故障,必须及时通知县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和市广电局安全播出指挥部。

8.4.3相关人员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播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作为特殊岗位人员,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内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8.4.4机房值班室电话

市有线电视机房值班室的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接听,确保调度指挥渠道畅通。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间,县有线电视机房值班室的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接听,确保调度指挥渠道畅通

8.4.5人员变动

各级播出单位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报告县文广新局安全播出指挥部。

8.5教育及演练

8.5.1人员教育

县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单位应加强对公众的广播电视安全教育,增强社会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保护意识,构建有利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社会大环境。

8.5.2预案演练

播出单位对于已经形成的预案和操作规范,定期进行演练、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8.6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双管齐下,对安全技术和产品实施严格的检测和监管,为风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为风险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8.7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是评议各单位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考核项目。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应急处置不当、发生安全问题等不符合安全播出保障要求的单位,要追究运行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安全播出保障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安全播出问题的举报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9.经费保障

各级广电部门要落实经费,妥善解决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工作费用问题,其中包括通讯、监测、交通、信息处理所需的设备和相关费用。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1.1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

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传统节假日、“两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期间、重要宣传报道或由上级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的特殊时期。

10.1.2广播电视资源

指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提供基础保证的资金、人力、场地、设备、设施、资料、线路等。

10.1.3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送设备

指依靠自备车辆或借助其他交通工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在一定区域内移动使用的广播电视采播、传送、供电、无线发射、卫星上行等设备系统。发生重大灾害时,启用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送设备可以有效保证受灾区域广播电视的应急传送与覆盖。

10.1.4延时器

指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链路中串接的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行延迟播出的装置,延时器的延时时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置,是一种处置直播节目中的突发情况的有效手段。

10.1.5自台监测

指播出单位在本单位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实时人工或自动监听、监视和监测。

10.1.6投诉体系

指各级广电部门(单位)为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而专门设立的用户投诉电话及相关的信息系统。

10.1.7并机传输

指为确保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传输,平时用于传输或发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通道或设备,按要求同时全部或同时部分改传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青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每年进行一次整体评审修订。

10.3本预案由青神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10.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神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姓 名

职 务

办公室

电 话

手 机

住宅电话

总 指 挥

杨 均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38811750

18990334636


副总指挥

杨冀川

县局广播影视股股长

38828137

13036603197


总 调 度

周树清

县局广播影视股副股长

38828137

13778850633


何 勇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36573002

13778890011


王 琦

县网络公司副经理

38816488

13990365789


周贵清

县局广播影视股工作人员

38828137

18990343426


县应急办:38818089

县防邪办:38816039

县委宣传部:38815915

县公安局:38862778

县国保大队:38862612

县经信局无管股:38813630

县有线电视机房值班室:36573537

县文广新局值班室:38828137

市局值班室:3811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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