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季文华等人在仅有极少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等方式筹得资金,取得丽水市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注册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后在股东本人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集资款和借款多次更名和增资,并隐瞒公司亏损真相,通过竞买土地、媒体虚假宣传等方式,造成其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并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等手段,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由银泰房地产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担保,以15‰至90‰的月利率,在浙江丽水等地大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集资额高达55.69亿元人民币,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归还到期本金、支付高息和购置个人财产及挥霍等,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55.69亿元的浙江丽水“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将主犯季文华改判为死缓;核准维持对其他涉案人员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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