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欣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在城区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增设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议》(第45号提案)收悉,答复如下:
县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4月底联合县住建局、县交管大队等部门对移交我局管理的财富中心停车场、花园街停车场和利民街停车场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结束后,我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的规定,牵头制定了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施划计划。
2021年5月底,我局牵头,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设置比例的规定,由县住建局具体实施在财富中心停车场施划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2个,花园街停车场施划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2个,利民街停车场施划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1个。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未对路边停车泊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设置作出规定,因此我局此次未对路边停车泊位施划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
(联系人:周江东,联系电话:13688257776)
上一条: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政协九届七次会议第49号建议答复的函
下一条: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86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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