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7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农函〔2024〕3号

  
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分享: 

张成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改善集体经济发展困境的建议》(第1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公司办超市运营的手续和要求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是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特别法人,不是个体,不能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试行意见》(川农委〔2017〕6号)第八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设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投资参股其它公司或经济组织,但是必须通过合同、章程、协议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避免因下属或参股经济组织的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按要求办理相关证照,规范经营管理。

二、关于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试行意见》(川农委〔2017〕6号)第十一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财税部门要按照税法规定,落实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办证、审批的,工商、发改等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工商登记等各种证照免收工本费。税收优惠政策由省以上税务部门统一制定,青神县税务局没有权限单独制定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可以在办税便利上给予指导和帮助。《青神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十条措施(试 行)》明确由县税务局牵头,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开通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开展定制、预约、延时等个性化服务辅导,实施“一对一”上门服务方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体验。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依法成立的企业提供为期1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

附件: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1日

上一条:对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7号建议答复的函

下一条: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