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18年10月10日  来源: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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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同幼、吴勤、任正春、朱明全、张启华、陈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中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省政府批复后及时完善农房修建审批程序的建议》(第2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岩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我县中岩风景名胜区内农房建设依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拟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农房建设应坚持按规划进入村民聚居点修建或按“四原原则”原基改建。

二、坚持农村居民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并征求景区管委会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规划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住建局审核。

四、县住建局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五、农房开工建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景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监督。

六、农房建设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景区管委会、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签署验收意见。

七、农房验收合格后,农村居民持相关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以上中岩风景名胜区内农房修建审批程序,拟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感谢你们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我们将不断努力,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升全县群众满意度。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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