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持续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0号)

  
日期:2020年03月24日  来源:青神疫情应急指挥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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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在全体市民的密切配合下,全县无确诊病例,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但境外国家尤其是疫情高发国家(地区)疫情传播愈演愈烈,确诊人数持续暴增。为坚决落实我县“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严防聚集”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境外疫情高发国家(地区)疫情输入我县、坚决防止因工作松懈引起疫情反弹,切实保障广大群众以及境外抵青人员和湖北新返青人员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持续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界定高发国家(地区)抵青人员

本通告所称的境外抵青人员,指抵青之日起前14日内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旅居史,通过各种交通方式(包括铁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抵青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疫情高发国家(地区)名单根据省疫情指挥部通知动态调整更新。

二、主动如实申报个人信息

境外抵青人员和湖北新返青人员须提前一天向所在乡镇(街道)、工作单位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乘坐交通工具、旅居史、健康状况等,到站后第一时间主动向高铁站、汽车站报告以上信息,并自觉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和14日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境外抵青人员和湖北新抵青人员已经国内其他城市核酸检测阴性、已采取14日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并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不重复采取上述措施,但应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并主动报告健康状况。

三、医疗和隔离费用分类处理

境外抵青人员和湖北新返青人员参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其他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医疗救助。无明确出行目的及固定居所、不具备相对独立居家观察条件的境外抵青人员和湖北新返青人员实行集中居住观察,相关费用自理。

四、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责任人

境外抵青人员和湖北新返青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等不良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职

县卫健局要落实境外抵青人员和湖北新返青人员集中隔离场所,依法依规采取医学甄别、送医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动态排查,继续防止人员聚集、科学有序的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为健康人员出具健康证明方便其工作和生活;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监督本行业管理对象、经营主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等要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严格落实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抵青人员和湖北新返青人员登记报告义务,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继续做好村(社区)疫情防控管理服务工作

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保留1—2个出入口,做好进入人员体温检测和外来人员信息登记工作。村(社区)干部、网格员、楼栋长要加强对本村(社区)、居民楼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家政服务、装饰装修等必要的生活服务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的前提下,可由业主领入开展工作。所有人员在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进入公共场所,严防人员聚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施行,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青神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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