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文因保管不善,将青房权证青城镇字第Q-01533014964号,青国用(2014)第00215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诉证书作废。
声明人:张桂文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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