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发挥“扶持跟着项目走”作用,现就修改《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 号)征求意见:
一、对“促进特色农业发展”进行修改
(一)《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一)项“扶持标准果园建设”第1条“新、旧柑橘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等物联网设施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老柑橘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含),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等物联网设施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删除《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一)项“扶持标准果园建设”第3条“新建标准果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连片面积 10 亩以上),采取了深挖改土培肥,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按1000元/亩标准,分2次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亩,第二年补助500元/亩。”
(三)《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二)项“扶持椪柑销售”第4条“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1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0.8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0.5万元”修改为“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
(四)《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二)项“扶持椪柑销售”新增一条:出口基地备案扶持。对新通过柑橘出口基地备案的企业或者业主,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五)《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7条“家庭农场示范扶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从事粮食、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县、市、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8条“专合组织择优扶持。对从事椪柑、竹产业,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称号的农民专合组织,一次性补助1万元”修改为“对从事粮食、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9条“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椪柑、竹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椪柑、竹、粮食、生猪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两条:
1.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补助。对45周岁以下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青年职业农民或其务农的子女新参加农科类大专及以上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大专0.3万元、本科0.4万元、研究生及以上1万元。
2.新型职业农民后续扶持。按照《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复审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期限2年。
(九)《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第一大类“扶持林下种豆。在连片30亩以上(含)的新建或投产柑橘园内,按要求种植大豆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5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在新建、初投产柑橘园内以及新建竹林内(稀植),连片种植大豆、胡豆和豌豆30亩以上(含)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2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第一大类新增一条:扶持新种粮食作物。对流转土地新改种植粮食(种类为玉米、小麦和水稻)100亩以上(含),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二、对“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3号)第四大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九)项“扶持做大做强”第20条“工业企业建设符合用地、建设规划审批要求的多层厂房,竣工验收投产后,对符合条件的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修建两层至三层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修建四层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工业企业建设符合用地、建设规划审批要求的多层厂房,竣工验收投产后,对符合条件的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修建两层至三层的,按9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修建四层以上的,按1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四点“对每年生产性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和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修改为“对每年生产性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开业(投产)工业企业完成统计月度审核入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完成统计年度审核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六点“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等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省级重点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四大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十)项“扶持科技创新”第29条“对首次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14000环保标准,OHSA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首次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14000环保标准,OHSA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促进三产蓬勃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3号)第五大类“促进三产蓬勃发展”第(十三)“扶持品牌创建”第38条“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旅游商品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参选国家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选省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青府发〔2020〕5号)第三条“对第五部分‘促进三产蓬勃发展’进行修改第(四)点“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第1号修改单标准,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进行修改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第五大类第(一)部分“扶持提档升级”“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万元;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以及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0%、30%、40%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万元;净增产值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5万元;净增产值2亿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3万元;以上净增产值分段计算,累计汇总补助。对建筑企业在县外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产值,依法在县内完清税收并入统,
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因政策调整晋升资质的不享受补助”。
五、由县级部门对上争取再分配给企业的资金的50%,在本政策兑现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一条:青神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青神县对纳入临时电费补贴企业进行电费补贴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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