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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医药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青府发〔2019〕9号

  
日期:2020年02月19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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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县医药产业发展,做大做强重点医药企业,提高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入驻青神县的市、县级以上重点医药企业(医药、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咨询服务企业及关联公司)。

二、扶持条件

(一)企业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年度内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年度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三)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因未及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四)企业亩均综合税收产值投入达到园区相关标准。

三、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医药及医疗器械生产类企业。

入驻的医药及医疗器械生产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度贡献额县级留存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

(二)医药及医疗器械销售类、咨询类企业。

入驻的医药及医疗器械销售类企业、咨询服务类牵头企业(含所引进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度贡献额县级留存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贡献额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

四、扶持程序

(一)补助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二)2019年12月30日前,入驻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汇总审核年度贡献额,并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经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意见无异后,按程序报经审批后补助到企业。

五、附则

(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扩大销售等。

(二)企业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

(三)凡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因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等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非法生产、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

(四)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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