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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处置暂行办法

青府办函〔2018〕8号

  
日期:2020年02月18日  来源:青神县财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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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精神,为完善我县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处置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通过正常审批同意报废的国有资产。

二、残值预估组织机构

成立青神县国有资产报废残值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国有资产报废残值预估,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做好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和标准

(一)处置程序。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车辆除外)报废残值处置前,报青神县国有资产报废残值评审领导小组对拟报废残值资产进行预估,根据预估价值,按处置标准进行实施。

(二)处置标准。

1.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县金融国资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资产管理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2.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3.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单位集体研究按市场价进行处置。

四、报废车辆的处置程序

车辆管理单位在接到县金融国资局同意车辆报废批复后,会同县金融国资局确定有资质的车辆报废公司,根据当时废钢市场价与车辆报废公司协商定价,共同确认报废残值,交有资质的车辆报废公司处置。

五、由各单位建立资产报废残值处置台账。

六、国有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在2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财政。

七、本办法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青神县国有资产报废残值评审领导小组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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