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工业企业招工引才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青神县工业企业招工引才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眉山市“1+3”主导产业发展用工保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青神本地企业“招工难、引才难”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和用工企业在招工引才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中充分发挥作用,吸引人力资源集聚我县,现对2021年印发的《青神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招工引才扶持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招工引才,是指为青神县工业企业(主要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象)积极引荐普工、技术人员(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下同)的行为;积极组织学生到我县工业企业实习(含顶岗实习)的行为;工业企业积极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在青神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指导下,由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
(一)与我县政府部门或工业企业合作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为我县工业企业培育并输送普工和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为我县工业企业输送普工和技术人员的村(社区)。
(四)其他为我县工业企业积极招引人才的各类社会团体或组织。
(五)积极吸纳我县户籍返乡农民工(3年内在我县工业企业无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并提供县外务工劳务合同、县外务工企业参保记录或县外务工企业工资明细3项证明材料之一)、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就业的工业企业。
(六)与我县政府部门或工业企业合作的各类普通高中、中职院校、高校或其组织方。
以上统称“各类机构”。
(七)我县工业企业新招录(3年内在我县工业企业无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的普工和技术人员,普通高中、各类中职院校和高校输送到我县工业企业的毕业生和实习(含顶岗实习)学生。
(八)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新进入我县工业企业工作的普工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机构、工业企业或个人,不作为本扶持办法的适用对象:
(一)有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
(二)有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机构、工业企业或个人。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机构奖补措施
(一)通过各类机构为我县工业企业引入普工和技术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按一定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普工500元/人;初级工、中级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800元/人;高级工、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1000元/人;技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200元/人;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0元/人。
(二)为我县工业企业输送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并实现稳定就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或组织方一次性奖补。
(三)新引入全日制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学生签订实习(含顶岗实习)协议,实习(含顶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按学生人数给予学校或组织方6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
(四)对吸纳我县户籍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就业的用工企业单独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个人补贴措施
(一)生活补贴。
1.对新进入我县工业企业稳定就业的普工和技术人员,按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普工200元/月/人;初级工、中级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300元/月/人;高级工、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400元/月/人;技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月/人;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元/月/人。
2.对新进入我县工业企业稳定就业,离校不足两年的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按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400元/月/人;高校毕业生600元/月/人。
3.对新引入的实习(含顶岗实习)学生,按实习时间(3个月及以上)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300元/月/人;高校学生600元/月/人。
(二)住房补贴。
对非青神户籍且在青无产权房,新进入我县工业企业稳定就业的人员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普工200元/月/人;技术人员、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等其他适用对象400元/月/人。
(三)返乡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以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对本县户籍返乡农民工,按职工应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20%给予社保补贴。
(四)在职员工技能培训补贴。
工业企业在职员工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15000元/人、10000元/人、8000元/人、4000元/人、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场化招工引才奖补申报主体为:各类机构、校企合作组织方、用工企业。采取“事前报备、事后奖补”的方式实施,政策到期前接受备案,集中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如下:
(一)事前备案。申报主体应在本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供人员名单向县人社局进行备案。
(二)提交资料。由县人社局通知申报主体提交申报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料审核。县人社局会同县委人才办等部门共同审核资料。
(四)社会公示。将符合奖补政策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五)兑现奖补。对各类机构和学校的一次性奖补,在其输送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后兑现奖补资金;对职工个人的奖补,从社保购买之月起,每季度兑现一次奖补资金;实习(含顶岗实习)奖补在实习结束后一次性兑现。
第九条 同一主体符合本办法或县内其他人才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享受补贴期间获得或提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从取得新证的当月起,按新等级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条 县人社局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主体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回奖补资金,2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用工企业利用本补贴资金抵扣职工工资、奖金的,一律取消本补贴。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招工引才奖补经费,由县财政据实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用工企业要强化人才引、育、留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投入改善用工环境、提高员工待遇、打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认同度、幸福感、归属感,确保人才引得进、育得好、留得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年10月28日至本文件印发前符合条件的享受对象按本文件执行。
上一条: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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