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和县委十四届第18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青神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中共青神县委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青委发〔2018〕9号)、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与青神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协议》以及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风险补偿金缴存及使用协议》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划转到“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以下简称为保证金监管账户)中,由省农担公司、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和合作银行共同监管使用,专项用于对符合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条件和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的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担保公司是指与青神县人民政府签订《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协议》的省农担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提供担保贷款,且与省农担公司搭建了合作关系的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神县支行、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
第二章支持政策
凡符合以下支持对象、范围、额度、期限、融资成本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融资名单库中。
第五条支持对象。融资主体为注册地和经营地在青神县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符合合作范围要求的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农耕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农业新业态服务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竹(竹编)和椪柑四大产业的支持。同时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抵押贷款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融资项目的组合融资。
第七条支持额度。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主体单个(户)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200万元(含),从事粮食种植和生猪养殖的经营主体,单户融资担保额度为10万元—300万元(含)。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支持用途。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要用于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农产品初加工与精深加工、农业新业态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内容等。
第九条融资成本。全面实行低担保费政策,所有政策性担保业务贷款主体担保费率为0.8%/年,其中粮食种植、生猪养殖、脱贫攻坚、灾后重建类重点支持对象担保费率为0.5%/年;合作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但需确保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不超过8%/年。
第十条支持期限。根据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资金使用需求等特点灵活确定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含)。
第三章设立
第十一条资金设立。青神县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于几方面:
(一)青神县财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二)四川省财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三)青神县农业信贷政策性担保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农业农村局、青神农商银行和省农担公司三方共同对保证金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全面监管。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风险补偿保证金,对虚报骗取风险补偿保证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县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财务核算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每年年初县财政局依据贷款余额和当年合作贷款控制规模测算风险补偿金需求,纳入年初预算。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担保(贷款)在保余额10%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以保证全县乡村振兴发展需要。经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资金用途。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与省农担公司合作项目的逾期担保贷款债务的补偿,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不得调整、挪用、转移至其他方面。发生的逾期担保贷款风险由风险补偿金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30%、省农担公司承担40%。凡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风险补偿金应给予代偿补偿;对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风险补偿金可免予代偿补偿:
(一)担保贷款逾期应代偿补偿的项目,必须是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融资名单库中,且省农担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明确必须代偿的项目;
(二)逾期担保贷款项目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及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不超过8%/年(含);
(三)逾期担保贷款项目的贷款资金用途与融资主体申请时承诺的用途一致。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程序。省农担公司根据合作银行的代偿通知,审查确系应代偿的逾期贷款,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代偿补偿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农担公司代偿补偿申请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代偿补偿的逾期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担公司出具书面代偿补偿回执,并配合省农担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从风险补偿金保证金监管账户中划转代偿补偿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担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若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农担公司代偿补偿申请的2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约定向省农担公司及时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省农担公司可直接从风险补偿金保证金监管账户中办理代偿补偿资金的划转事宜并书面通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六条代偿金追偿。风险补偿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融资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承担比例分别补偿给省农担公司、风险补偿金“保证金监管账户”和合作银行代偿的贷款本息。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金的10倍。单个(户)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200万元(含),从事粮食种植和生猪养殖的经营主体,单户融资担保额度为10万元—300万元(含)。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县级相关部门,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等合作机构要建立动态风险预警信息互通机制,监控融资主体预警信息,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暂停贷款业务。当出现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项目逾期率达到或超过30%,担保(贷款)的不良率达到或超过5%的任一种情形时,暂停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情况,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重启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
逾期率=累计逾期项目资金总额/在保项目资金余额×100%。
不良率=(累计逾期项目资金总额-追偿收回项目资金总额)/在保项目资金余额×100%。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强化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各成员单位紧密协助,开展农村融资助农发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省农担公司担保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审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金额度(但余额不低于风险补偿金应出资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第二十二条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20〕6号)文件中的《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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