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原则上优先安置脱贫人口。已就业创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作为安置对象。
二、岗位类别及数量
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服务于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大局,结合村(社区)公共服务需求,设立村级保洁、保绿岗位。全县计划开发272个村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中残疾人比例不少于岗位总数的10%。各乡镇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计划详见附件1。
三、安置程序
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开发、申报、监管。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常驻地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两委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二)村(社区)选拔。村(社区)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聘用,确定拟安置人员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三)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后,报送《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就业明细表》(附件3,一式两份)、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复印件、扶贫系统截图单、残疾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到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县就业服务中心将复核通过名单报县人社局审定。
(四)公示。县人社局审定后,由县人社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两委与安置对象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报送《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附件6,一式一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安置对象基本信息、岗位信息等,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进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服务档案。
四、管理要求
(一)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由乡镇(街道办)委托村(社区)两委统一管理,由村(社区)与其签订村级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明确岗位职责及相关要求,劳务协议需1年1签,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可按程序继续聘任。
(二)村级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各村(社区)两委明确安置对象服务区域的划分,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不服从管理或不再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进行调整。各村(社区)两委负责对安置对象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拍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补贴标准
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1320元/月/人,在安置期间,安置对象实现其他形式的就业创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主动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并自动终止劳务协议,以实际服务月数计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补贴申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报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4,一式二份);
(二)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名单(附件5,一式二份)。
岗位补贴经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县人社局复核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发放岗位补贴至安置对象社保卡帐户。
七、岗位退出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村级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书面报送至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备案。
八、其他事项
(一)岗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转包代管、人岗分离。经查发现存在空岗、挂岗、顶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行为或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文件“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公益性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村(社区)两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长不低于80个小时,主要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五)工作联系人:苏月,联系电话:38862667。
附件:1.2023年脱贫人员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2.脱贫人员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
3.脱贫人员村级公益性岗位就业明细表
4.脱贫人员村级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5.脱贫人员村级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名单
6.脱贫人员村级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下一条: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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