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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年08月16日  作者:朱界宇  来源:应急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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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妥善解决我县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问题,帮助受灾困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应急局草拟了《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18:00止。

联系人:朱界宇;联系电话:35088537。

地址:青神县应急管理局(风情街33号)

附件: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青神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救灾工作管理机制,防止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发生,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实现救助资金效益最大化,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22〕68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29号)、《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眉减灾委〔2021〕2号)、《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眉财监督〔2021〕35号)、《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意见(2022年修订)》(眉应急〔202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救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我县的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县应急管理局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救助资金预算安排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常年灾情与县财政局协商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装备采购、储备管理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确保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一)自然灾害救助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按辖区人口每人2元标准测算。

(二)救灾物资装备采购预算按常年灾情所确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平均数进行需求测算;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实现满足启动本级Ⅱ级应急救助响应所设转移安置人数条件的需要;救灾物资装备储备管理费用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装备金额的8%核定。

第五条 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应急救助。主要包括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两类。紧急转移安置是指由政府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不包括由政府负责支付相关费用的转移安置人员)。紧急生活救助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房屋恢复重建完成之前,需由政府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

(三)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用于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死亡,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补助对象含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人员。

(四)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一般损坏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执行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不再享受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旱灾受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物资装备储备采购和管理经费。用于采购、储存、运输和管理救灾物资以及为各级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装备。

第三章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一般性自然灾害救助由我县自行筹集所需生活救助资金。启动市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规定的比例分担。一般性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应急救助人均不低于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25元。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按每位遇难者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抚慰金。

(三)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根据家庭人口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一类:低保户、“三孤”和散居五保户等困难户,其中一档为家庭人口6人及以上;二档为家庭人口4—5人;三档为家庭人口1—3人。二类:除低保户、“三孤”和散居五保户等困难户外的一般户,其中一档为家庭人口6人及以上;二档为家庭人口4—5人;三档为家庭人口1—3人。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开展恢复重建的农户,补助标准平均每户不低于3.5万元,每类每档补助标准相差不高于5000元。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对象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户,补助标准平均每户不低于5000元,每类每档补助标准相差不高于1000元。纳入灾后重建的农户若进城购买商品房,按受灾对应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启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和时间根据取饮水困难程度、因旱灾农作物受损程度和家庭困难情况等确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补助标准根据受灾程度、家庭类别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对象为受灾的特困对象、孤残人员,救助期限为3—6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二类对象为受灾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及其他受灾户,救助期限为1—4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程序

第七条 资金申请。县域内各乡镇(街道)遭受自然灾害需要上级给予救助资金支持时,按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款报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根据各乡镇(街道)需救助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资金下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收到上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下拨的救助资金后,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受灾情况、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

第九条 资金发放。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按要求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完成时限为次年10月底前,其余救助资金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发放。其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必须在收到上级下拨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第五章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第十条 救助资金发放必须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及公示、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中省救助资金全面通过四川省“一卡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通过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平台打款到户。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县应急管理局对所有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要建立台账,坚持建立“一帐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帐、款物发放花名册、受灾群众救助卡)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相关资料存档5年以上。

第六章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 各乡镇(街道)要对救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每项救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半个月内要开展自查工作,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 建立交叉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开展一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交叉检查,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相关人员开展交叉检查,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社区),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 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并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适时开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 建立回访抽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实际救助完成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通过电话回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不定期对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回访调查,对回访情况与实际救助不一致的,县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七章 对违纪违法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救助资金,不得违规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发放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平均发放,严禁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严禁将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对违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资金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可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如遇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对资金安排比例进行调整的,我县分担机制作相应调整。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青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关于征求《青神县“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送审稿)》意见的公示

下一条:青神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青神县应急体系专项规划(2022-2035)》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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