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日期:2015年10月29日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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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3.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5.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牵头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政策。

7.牵头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8.贯彻落实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贯彻实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9.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

10.牵头拟订全县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11.统筹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2.综合协调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各类人才队伍和群体的培训教育工作。

13.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1.抓好民生之本。统筹部署“就业优先战略、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做好困难人员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2.进一步强化“双千”培训工程。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双千”培训,造就一批企业技术骨干,推动农民工外出劳力型就业到本地技术型就业的转换,推动农村劳动者转变为城市居民,推进就业信息的互通互联。

3.做特创业。大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着力推进创业、就业工作,加大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引导管理,加强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帮扶指导高校毕业生创业。

4.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实现劳务收入4.2亿元。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征缴扩面和强化监管为重点,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

6.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

7.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认真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进一步做好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8.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仲裁案件到期结案率达100%,仲裁调解率达90%。

9.强化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按照一线锻炼、多岗交流、系统培养的思路,加大对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选派优秀、年青干部充实到经济、维稳第一线。

10.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向企业推荐大学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1.深入开展企业军转干解困和维稳以及人事编制系统信访工作。

12.推进单位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部门概况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职职工34人,内设机构11个,下设社保局、医保局、就业局、农劳办、城乡居保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站、新农合7个事业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入决算总额为25598507.58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5598507.58万元。支出决算25598507.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104101.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25244846.42万元,医疗卫生95668.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3891万元。

四、支出决算情况

县人社局决算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县人社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人社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104101.32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25244846.42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其他就业补助支出、伤残抚恤支出等。

(三)医疗卫生95668.8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153891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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