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蜀适幸福食光”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通知》(川民发〔2024〕10号),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实施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眉市民政规〔2024〕1号)精神,积极发展我县老年助餐服务,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公益属性、多方参与、综合监管”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底前,在青竹街道建成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网络1个,包括中央厨房1个,社区助餐点3个,社区配送点1个。在全县建成老年助餐服务设施10个。2025年底前,进一步提升城乡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面,在青竹街道建成社区助餐点1个,社区配送点1个,建成乡镇老年助餐服务设施1个。深入探索老年助餐服务有效模式。2026年底前,城乡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逐步形成完善一刻钟老年助餐网络,补齐服务供给短板。
二、主要任务
(一)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1.优化服务布局。各乡镇要摸清底数,综合考虑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等因素,科学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优先在老年人口聚集区建设助餐点、老年餐桌等助餐服务设施。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十五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鼓励利用符合消防、燃气等安全标准的闲置办公用房、校舍、民宅等资源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构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促进服务便利可及。〔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提倡多元供给。积极构建“中央厨房+助餐点+配送点”三级服务网络。在青竹街道或有条件的乡镇依托养老机构、大型餐饮企业、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助老餐厅、闲置资产等,采用新建、改造或升级的方式设置中央厨房,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功能。在全县范围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闲置资产、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采用新建或改造的方式,在老年人口聚集区建设助餐点,具备分餐、就餐、送餐等功能。在具备条件的办公场所、小区门卫、物业办公点等设置集中配送点,提供送餐入户、自助取餐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3.提升运营能力。引导老年助餐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与管理。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引导老年助餐服务的供应商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提升智能服务水平,探索开发和推广具备老年人信息录入、助餐结算、补贴管理等功能的老年助餐服务系统。针对不用智能手机等现代化工具的老年群体,应保留电话预约、现场预定、现金支付等渠道。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取上门服务、电话询问、组建消费群等方式,及时了解老年人消费需求,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定制套餐。〔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4.开展配送服务。支持各类运营主体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鼓励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充分发挥社区网格服务触角作用,鼓励支持社区网格员、热心人士、志愿者等结合日常入户走访等工作,协助开展助餐或送餐等服务。倡导有条件的社区、物业企业等设置集中配送点、配餐车,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并提供上门送餐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建立长效运营机制。
5.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推行“两无偿一优先”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6.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好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优惠专项政策;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等普适性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7.实施建设运营补助政策。一是支持公办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对通过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公办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中央厨房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补贴,社区助餐点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贴。乡镇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央厨房、社区助餐点、乡镇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贴。按照每餐价格的20%、每人每天不超过3元给予运营补贴,每天仅享受一顿补助,每个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不含配送点)运营商每年运营补贴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8.公益慈善助力。发展“爱心一角捐”,鼓励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运营商按每一笔交易捐赠一角钱的标准向眉山市老年人关爱基金进行捐赠,由基金针对老年群众需求,持续为老年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助老服务工作,其中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患病老年人等提供助老帮扶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就近为有助餐需求的失能、残疾、高龄、无人照顾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9.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燃气、建筑、人身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适老化改造,防范各类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10.强化监督管理。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价格、食品安全质量、设施安全、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等开展检查,建立惩戒制度和退出机制。依法约束违法违规和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一编号,统一悬挂标识,统一建立台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名单。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严禁以老年助餐服务名义非法集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11.加大惩处力度。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出现以下情况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视情况责令整改。
(1)在年度评估中不合格的;
(2)老年人投诉较多的;
(3)擅自关停10天以上的。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出现以下情况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3)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补贴获取资格;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同步纳入民生实事高位推动,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城乡融合发展重要内容,建立城乡老年助餐机构结对共建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增强老年助餐的支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经科部门要督导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用电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专业监管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强化宣传指导。各乡镇(街道)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有序推进、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工作进行重点宣传,确保将活动和政策宣传到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浓厚氛围,切实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促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附件:1.青神县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表
2.青神县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清单
3.青神县助老餐厅建设标准
4.青神县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建设标准
附件1
青神县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表
乡镇(街道) |
2024年(新建) |
2025年(新建) |
2026年(动态运营) |
|||||||||
中央厨房 |
社区 助餐点 |
配送点 |
助老 餐厅 |
中央 厨房 |
社区 助餐点 |
配送点 |
助老 餐厅 |
中央 厨房 |
社区 助餐点 |
配送点 |
助老 餐厅 |
|
青竹街道 |
1 |
3 |
1 |
2 |
1 |
1 |
持续动态运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
|||||
西龙镇 |
2 |
|||||||||||
瑞峰镇 |
1 |
|||||||||||
罗波乡 |
2 |
1 |
||||||||||
白果乡 |
1 |
|||||||||||
高台镇 |
1 |
|||||||||||
汉阳镇 |
1 |
|||||||||||
合计 |
1 |
3 |
1 |
10 |
1 |
1 |
1 |
附件2
青神县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部门职责 |
备注 |
1 |
县民政局 |
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
|
2 |
县发改局 |
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积极争取中省预算内投资,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 |
|
3 |
县财政局 |
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增强老年助餐的支持工作。 |
|
4 |
县人社局 |
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
|
5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
|
6 |
县住建局 |
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督导企业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水、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
|
8 |
县商务局 |
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
|
9 |
县税务局 |
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
|
10 |
县经科局 |
要督导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用电安全,督促企业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
|
11 |
县市场监管局 |
要做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专业监管等工作。 |
|
12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
|
13 |
其他有关部门 |
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
附件3
青神县助老餐厅建设标准
类型 |
具体标准 |
备注 |
规模 布局 |
1.规划。餐厅可独立设置或与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公共用房、社区阵地、社区商业体、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污染风险,以及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点,场所周围不应有可能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2.规模。独立设置的助老餐厅面积宜不小于80m?,其中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宜不小于30m?,至少能同时容纳15人就餐。 3.标识:社区助老餐厅应统一命名为“眉山市青神县助老餐厅xx店”,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安装标识标牌,融入本地特色和四川养老标识。 |
|
内部 管理 |
1.场内布局。一般应设置食品处理区(含食品贮存、整理、加工或烹饪、分装以及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等场所)、收银区、排队配餐区、就餐区、公共卫生间等。采用中央厨房配送运营的可不设置食品粗加工区。面向普通民众提供服务的社区助老餐厅应设置老年人配餐、就餐专区并清晰划分。 2.食品处理区。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检测合格的电力装置、灶具、油烟净化装置等。应配备完善的通风条件,排风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 的要求,设置厨房的各功能区,功能区应分区清晰并标识,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食品库房、更衣区、食品粗加工区、烹饪区、配餐间、餐具洗消保洁区等。 3.食品留样。应按照《眉山市养老服务设施食品安全工作手册》等要求实行食品留样,配置专门的食品留样冷藏柜,每餐或每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分盒存放,留样时间不少于48h,由专人负责做好食品留样记录。 4.配备必需的灭火器,且能正常使用。 |
|
适老 化设 计 |
1.参考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的要求。 2.地面:就餐区应满足无障碍的设计要求,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采用防滑处理,有门槛时,应剔除门槛或设坡面调节。 3.门洞:就餐区各类门的门洞宜净宽不小于1.2m。 4.扶手:就餐区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 ,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应保持连贯。 5.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宜配置一个坐厕,坐便器两侧应有扶手,横杆高0.75m,竖杆距离马桶外边0.25m,直径0.030m~0.045m。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公共卫生间内卷纸架、冲水感应设施距地面完成面0.6m。应在卫生间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6.适老化家具:座椅应稳定牢固,选用中高靠背且有扶手的款式,配备座垫。餐桌宜为木质餐桌,桌面各角为圆角。 |
|
运营 管理 |
1.资质。社区助老餐厅宜由有资质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村(社区)运营,运营机构应取得相应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运营机构应与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签订协议,明确用餐方式、餐食价格、送餐费用、营业时间、食品安全责任、结算方式、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 2.公示。运营机构应按食品监管相关要求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公示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补助来源。 3.餐标。社区助老餐厅宜采用标准营养套餐的方式提供餐食,标准套餐应不少于2套,做到荤、素、汤、主食均匀搭配。 4.运营补贴。按照每餐价格的20%、每人每天不超过3元给予运营补贴,每天仅享受一顿补助,每个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不含配送点)运营商每年运营补贴不超过5万元。 |
附件4
青神县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建设标准
类型 |
具体标准 |
备注 |
规模、选址及布局 |
1.规划标准。按照《四川省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建设导则(试行)》要求,每个老年助餐网络应按照“1+N”形式,每个“中央厨房”对应建设至少3个“助餐点位”。 1.1“中央厨房”建设规模及布局。 1.1.1依据其所对应的“助餐点位”数量及供餐规模等因素,宜按照《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1.1.2建设形式分为新建、改(扩)建两种类型。 1.1.3选址应考虑自身配送半径、对应“助餐点位”分布情况等因素,满足配送便捷性、及时性需要。 1.2“助餐点位”要求。 1.2.1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且现场烹饪的点位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m?,其中就餐区面积一般不低于70m?,一般应能容纳40人同时就餐。其余点位就餐区面积一般不低于40m?。 1.2.2选址应位于居民生活密集,地理位置、交通方便地段,救护车、消防车可出入,老年人步行15分钟可及。依据需要集中用餐及上门送餐老年人的数量和分布设置,达到100人可设置一处。现有助餐点位服务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助餐点位。“助餐点位”一般不宜单独设置,可以依托老年活动室、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及闲置的城乡社区服务用房等设置。 1.2.3就餐区宜设置在建筑1层,若设置在2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可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适老化及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相关要求。 1.2.4“助餐点位”一般不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能力,主要作为送餐上门中转、提供居民区老年人集中用餐的场所,应设置就餐区、分餐区和配套服务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咨询区、餐具消洗保洁区、营养健康角、无障碍卫生间等)。 1.2.4.1就餐区设置。出入口应方便老年人或使用轮椅等行动不便特殊人群进出。内部空间应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及轮椅老年人用餐的需要。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且平整、无裂缝。设置温湿度调节装置等设备。 1.2.4.2分餐区设置。面积不小于10m?,应与其他区域设置物理隔离;配备膳食加热保温设备和分餐专用操作台、分装工具用具;设有独立的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温湿度调节装置;入口处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废弃物容器盖为非手动开启式。鼓励加装视频监控设备。 1.2.4.3配套服务区域。配套服务区域可独立设置或与所在场所综合设置。服务咨询区应设置接待台、电脑(电子收银设备)、椅子等设施,满足老人服务咨询、消费结算等需要。餐具洗消保洁区应设置专用清洗、消毒及保洁贮存设施,餐具贮存宜实行上锁管理;无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该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用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用具。“营养健康角”应设置在就餐区或出入口位置,配置身高体重秤、血压计、血糖仪等设备和营养健康饮食相关宣传资料。无障碍卫生间应与就餐区相邻设置并配置盥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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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设备 配置 |
1.“中央厨房”。 1.1“中央厨房”设施设备配置宜按照《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相关要求。 1.2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老年助餐网络“中央厨房”标识及“四川养老”图形LOGO。 2.“助餐点位”。 2.1点位应根据场所内部分区合理配备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餐椅、餐具、空调、微波炉、洗手池、紫外线消毒灯、公用餐具保洁(消毒)柜、灭蝇灯、安全疏散标识、灭火器等,垃圾桶及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及红外线探测报警器。 2.2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和资源情况,建设完善棋牌文娱、老年教育、健康促进等社交场所功能,添置相应设施。 2.3应在室内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老年助餐点标识,整个标识美观大方,视觉效果好。同时悬挂“四川养老”图形LOGO。室内应公示老年助餐点位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一般为县级民政部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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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要求 |
1.运营模式。示范性老年助餐网络,按照“1+N”形式,“中央厨房”与“助餐点位”既可1个经营主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采用合作方式经营管理。 2.基本要求。 2.1“中央厨房”。 2.1.1经营主体宜按照《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相关要求,配置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1.2餐厨垃圾处理等外包服务须与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2.2“助餐点位”。 2.2.1经营主体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 2.2.2助餐服务人员自觉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对助餐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建立岗前及在岗期间培训档案。与食品直接接触及直接服务老年人的工作人员,须办理《健康证》并定期体检。 2.2.3餐厨垃圾处理、使用集中式消毒餐用具等外包服务须与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2.2.4与“中央厨房”采用合作模式的,应与“中央厨房”经营主体签订集体用餐配送协议。 2.3申报要求。 2.3.1经营主体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2.3.2经营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2.3.3采用统一网络助餐信息系统的,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 2.3.4经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且经所在县民政部门备案,方可纳入示范性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开展助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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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功能及要求 |
1.“中央厨房”。 1.1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和营养健康要求,保障餐食品种多样,合理膳食、食材搭配,落实减盐、减油、减糖(“三减”)要求。 1.2提供适宜助餐服务对象营养健康,科学编制每周菜谱,满足老年人膳食需求的菜品,能照顾助餐服务对象民族、宗教习惯,兼顾地方饮食习惯。 1.3按“助餐点位”供餐需求制作餐食(“桶饭”或“盒饭”),按食品集中配送要求安全、及时配送至“助餐点位”。 1.4鼓励“中央厨房”制作针对糖尿病、高血压、痛风等疾病患者的“特餐”。 2.“助餐点位”。 2.1预约订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订餐服务。 2.2集中就餐服务。为老年人现场分餐,提供集中就餐服务。 2.3上门送餐服务。将“中央厨房”集中配送的分装好的餐食或由“助餐点位”现场分装的餐食,鼓励由志愿者或委托有资质的送餐人员送餐到老年人家中。 2.4“助餐+社交”服务。因地制宜提供棋牌文体室、图书借阅点、老年教学点等社交服务,搭建老年人社交平台,积极宣传膳食营养健康知识。 2.5个性化服务。鼓励“助餐点位”拓展业务范围、申请食品经营相关资质,开展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现场制售业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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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和人员 |
1.服务机构。 1.1具有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能够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中央厨房”“助餐点位”不同服务定位,取得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 1.2申报示范性助餐服务网络的服务机构,应在县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1.3鼓励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投资新建、改(扩)建的助餐网络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1.4政府建设方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遴选运营方,打破以价格为主的遴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开展遴选。并与运营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助餐服务。 2.服务人员。 2.1从事助餐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接触食品、直接服务老年人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注册志愿工作者等,须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2“助餐点位”服务人员,应具备养老服务、现场救护等专业知识,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2.3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积极开展志愿上门送餐服务,减轻老年人消费负担,深化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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