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日期:2014年03月28日  作者:县政府办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管理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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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纠正和遏制全县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清理乱搭乱建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建设是指全县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全县范围内所有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对不听劝阻,依然强行施工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严肃处理,对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三、坚持“确定主体、联合执法、共同配合”的原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辖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强制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积极配合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颁发行政许可,提供水、电、气、网络等服务,由此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将依法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追责。

五、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个体工匠的监管。施工企业、个体工匠等不得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施工企业、个体工匠等不得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施工机具。

六、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电话:028—3657310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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